《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第二次修订解读
2017年8月1日,交通运输部以2017年第26号令颁布了《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设计、制造、运营、维修单位等更好地理解《规定》的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的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局就《规定》的出台背景和过程及主要修订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此次颁布的《规定》为其第二次修订。《规定》自1992年颁布实施以来,进行了一次修订,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和适航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此次对《规定》进行第二次修订,必要性具体如下:
(一)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和适航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近年来,国内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迅速,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审定项目不断增加,为更好做好审定工作,需通过委派方式,充分利用工业部门的资源。此次修订在强化委任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扩大了委任代表的范围和权限,增加了适航委任代表类别,调整了委任单位代表范围,很好地满足了民用航空业发展和适航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保证民用航空适航委任工作质量的需要
为保证民用航空适航委任工作质量,需对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资格、委派、权限、持续监督等事项进行规范。此次修订对当前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并新增了一些要求。
(三)国际双边适航交往的需要
作为适航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委任工作是双边适航协议磋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评估事项。此次修订对委任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和细化,以与国际其他国家做法接轨。
2010年,我局启动《规定》的第二次修订工作,经过内部收集意见、了解国际政策、对重大修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行业征求意见初稿,下发行业征求意见。2012年5月召开《规定》审查会,多次修改后,形成了本修订草案。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完善规章的章节结构
1. 将委任代表的管理和委任代表的类别和权限分为两章进行规定。
2. 新增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对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监督管理要求;
3. 由于民航局适航部门职责的调整,本次修订去除了维修监督委任代表和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的相关内容,民航局将另行发文对此进行规定。
(二)细化委任管理要求
1. 明确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主管部门;
2. 明确了申请委任代表的申请资料要求;
3. 明确了委任代表应承担的责任;
4. 细化了委任工程代表的专业类别和权限,细化了委任制造检查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权限;
5. 细化了对委任单位代表的程序手册要求;
6. 细化了对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对授权期间所做工作的记录保存和接受局方检查的要求。
(三)扩大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范围和权限
1. 新增委任适航代表和委任航油航化代表等两类适航委任代表;
2. 取消只能从持证单位委派委任代表的限制;
3. 调整委任单位代表的范围,不再规定其专业范围限于从事航空器或其零部件的气动与强度试验和航空材料及工艺方法的试验和鉴定,使得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生产、运营和维修等单位都可能申请成为委任单位代表,并相应调整了其权限。
4. 取消了委任工程代表只能批准设计小改的限制。委任工程单位将可根据授权批准各种工程资料。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此次颁布的《规定》为其第二次修订。《规定》自1992年颁布实施以来,进行了一次修订,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和适航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此次对《规定》进行第二次修订,必要性具体如下:
(一)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和适航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近年来,国内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迅速,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审定项目不断增加,为更好做好审定工作,需通过委派方式,充分利用工业部门的资源。此次修订在强化委任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扩大了委任代表的范围和权限,增加了适航委任代表类别,调整了委任单位代表范围,很好地满足了民用航空业发展和适航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保证民用航空适航委任工作质量的需要
为保证民用航空适航委任工作质量,需对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资格、委派、权限、持续监督等事项进行规范。此次修订对当前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并新增了一些要求。
(三)国际双边适航交往的需要
作为适航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委任工作是双边适航协议磋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评估事项。此次修订对委任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和细化,以与国际其他国家做法接轨。
2010年,我局启动《规定》的第二次修订工作,经过内部收集意见、了解国际政策、对重大修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行业征求意见初稿,下发行业征求意见。2012年5月召开《规定》审查会,多次修改后,形成了本修订草案。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完善规章的章节结构
1. 将委任代表的管理和委任代表的类别和权限分为两章进行规定。
2. 新增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对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监督管理要求;
3. 由于民航局适航部门职责的调整,本次修订去除了维修监督委任代表和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的相关内容,民航局将另行发文对此进行规定。
(二)细化委任管理要求
1. 明确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主管部门;
2. 明确了申请委任代表的申请资料要求;
3. 明确了委任代表应承担的责任;
4. 细化了委任工程代表的专业类别和权限,细化了委任制造检查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权限;
5. 细化了对委任单位代表的程序手册要求;
6. 细化了对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对授权期间所做工作的记录保存和接受局方检查的要求。
(三)扩大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范围和权限
1. 新增委任适航代表和委任航油航化代表等两类适航委任代表;
2. 取消只能从持证单位委派委任代表的限制;
3. 调整委任单位代表的范围,不再规定其专业范围限于从事航空器或其零部件的气动与强度试验和航空材料及工艺方法的试验和鉴定,使得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生产、运营和维修等单位都可能申请成为委任单位代表,并相应调整了其权限。
4. 取消了委任工程代表只能批准设计小改的限制。委任工程单位将可根据授权批准各种工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