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雅安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雅安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保障公路桥梁、隧道安全运行,根据《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雅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普通国省道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2月22日—2024年3月24日(共30天)。
二、意见反馈
(一)电子邮箱。将意见发至350158361@qq.com,并注明“雅安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或“雅安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二)电话联系。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联系人:黄永涛,联系电话:0835-2610821。
特此公告。
附件:1.雅安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雅安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2月21日
附件1
雅安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保障公路桥梁安全运行,根据《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公路桥涵养护规范》《雅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普通国省道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以下简称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路网调整后由农村公路提升为普通国省道的桥梁同样适用本办法,农村公路桥梁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贯彻“防治结合、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工作方针,努力保持桥梁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
第四条 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桥梁养护的行业管理、监督与指导,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主体。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桥梁养护管理需要,从年度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桥梁养护经费,专项用于桥梁检查、日常养护、养护工程等,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原则,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分为监管单位、管养单位和综合行政执法单位。
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
综合行政执法单位是指负责桥梁安全保护的监管执法单位。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领导全市桥梁养护和安全保护工作。
(二)负责审定桥梁养护工程计划。
(三)负责审批省交通运输厅审批范围以外的桥梁大中修工程、改建(重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负责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组织审查四、五类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负责除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外的三、四、五类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复核。
(五)负责审批超限车辆过桥方案和封闭桥梁绕行方案。
第八条 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在市交通运输局领导下,具体承担全市桥梁养护管理行政辅助事务性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的事务性工作,每年定期评估本辖区内桥梁安全运行状况,根据检查和评估结果编制本辖区内桥梁养护专项工程建议计划。
(二)负责桥梁定期检查报告和特殊检查报告审查的事务性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内桥梁管理专项应急预案的事务性工作,指导各县(区)公路养护机构具体落实。
(四)负责桥梁养护工程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五)负责完善和保密全市桥梁技术档案,指导桥梁管养单位做好桥梁技术档案工作,及时更新桥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六)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
市公路应急抢险保障中心具体实施桥梁养护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具体承担桥梁养护生产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桥梁日常巡查和经常检查工作。
(三)每年定期评估本辖区内桥梁安全运行状况。
(四)
(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或桥梁在发生险情和重大汛情时,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并抄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六)负责桥梁维修和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七)负责实施桥梁大中修、改建(重建)及抢险工程。
(八)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完善和保密工作,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上报桥梁管理信息。
桥梁管养单位具体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保护桥梁路产、路权,对桥梁实施巡查。
(二)负责设立桥梁安全保护区,并监督桥梁安全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三)组织实施超限车辆过桥管理。
(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或桥梁在发生险情和重大汛情时,及时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桥梁实施交通管制。
(五)负责维护桥梁养护工程作业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收费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各项职责得以落实,并将人员名单报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备案,发生人员调整时,应及更新报送调整情况。
第三章 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四条 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并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协助桥梁养护工程师开展工作,建立和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岗位津贴,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市级配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1-2人,各县(区)依据管养桥梁规模确定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人数,每70~100座桥梁配置1人,总人数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 市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市桥梁养护管理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县(区)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职情况。
(二)编制全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桥梁养护专项工程建议计划,检查、指导桥梁养护工程实施。
(三)审查四、五类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复核除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外的三、四、五类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
(四)参与审查三、四、五类桥梁大中修和改建(重建)工程技术方案,督促桥梁管养单位落实三、四、五类桥梁技术状况监测和安全管理措施。
(五)负责审定年度桥梁定期检查计划和需特殊检查桥梁清单,审查桥梁定期检查报告和特殊检查报告。
(六)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等级,及时提出需实施交通管制桥梁清单。
(七)监督全市桥梁技术档案完善和保密工作,负责更新桥梁管理信息系统。
(八)组织审查超限车辆过桥技术方案。
(九)负责全市桥梁养护工程师技术业务培训。
(十)每年1月5日前,负责审查全市上年度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对全市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编写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县(区)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桥梁养护维修、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建议计划;组织开展桥梁经常检查,监督并指导桥梁日常巡查工作。
(二)主持桥梁小修保养、抗灾抢险、桥梁养护质量考核等工作,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情况。
(三)监督、检查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重建)工程实施,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重建)工程交(竣)工验收。
(四)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编写年度桥梁养护和安全运行报告,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
(五)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完善和保密工作。
(六)负责桥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及更新录入工作。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县(区)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工程技术协助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十九条 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为桥梁养护工程师配备必要的检查工具和仪器设备,满足工作开展需要。
第四章 检查与评定
第二十条 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按现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要求,明确辖区内桥梁养护检查等级,按规定频率和技术要求做好桥梁初始检查、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以及桥梁评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养护机构应在每年年初
第二十二条 经常检查由县(区)桥梁养护工程师主持实施,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每月不少于1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项目和缺损类
第二十三条 定期检查由县(区)公路养路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3年1次,对服役时间较长和重要的大
第二十四条 特殊检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单位实施。检测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或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等级证书,取得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且应按资质规定参数承担桥梁质量检测业务。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做出明确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对需进行大修、改建(重建)的桥梁,必须进行特殊检查,为设计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查工作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重点部位设置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年至少1次,三类桥每半年至少1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频率。
(二)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5年至少1次,三类桥每3年至少1次。
(三)对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安全监测系统。
第二十六条 针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危桥的定期检查、特殊检查报告,应委托具备相应资信和能力的咨询单位进行审查,确保桥梁检查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 根据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和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
第二十八条 评定为三、四、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一)技术状况评为三类的桥梁和四、五类大中小桥由市交通运输局复核。
(二)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由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由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组织复核。复核期间,县(区)公路养护机构应采取措施,保证桥梁安全。
第二十九条 根据桥梁技术状况检查与评定结果,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区)公路养护机构应建立病危桥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养护机构每月应将病危桥变化情况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
第五章 养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 桥梁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桥梁养护工程项目原则上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等级,一类桥应正常保养;二类桥应进行小修,及时修复轻微病害;三类桥应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及时修复或更换较大损坏构件;四类桥应封闭交通,并进行大修或改建;五类桥应及时封闭交通,并进行改建或重建。对桥梁设计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或重建。
第三十二条 桥梁养护工程应按国省现行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国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桥梁养护工程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设计荷载标准。原有设计荷载标准低于公路-Ⅱ级的,原则上以公路-Ⅱ级荷载标准进行设计,对不能达到公路-Ⅱ级荷载的桥梁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优选设计方案。改建(重建)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应达到公路-Ⅰ级。
第三十四条 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应按有关规定批准后组织实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及公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三十五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车辆和人员安全,桥梁管养单位等有关部门应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申请部、省补助的四、五类桥梁中的特殊结构桥梁或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桥梁的大修、改建或重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市交通运输局初审,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其余桥梁大中修、改建(重建)工程设计文件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三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竣(交)工验收。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
桥梁养护工程验收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
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类或二类。大桥、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大修、改建(重建)工程,在交工验收前必须进行桥梁荷载试验;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检测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深度应满足桥梁定期检查要求。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八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建立由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和公安等部门参与的桥梁安全保护联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检查和布置桥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要求,落实采砂、采石、取土、爆破作业,以及非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等危及桥梁安全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保护桥梁安全。
第四十条 县(区)公路养护机构应按规定设置和维护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桥梁限载标志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等级及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区)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桥梁上下游规定范围内设置砂石禁采区,禁采区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特大桥跨越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桥跨越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桥跨越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四十二条 桥梁跨越航道的,桥梁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
第四十三条 县(区)公路养护机构应做好桥梁日常养护巡查和路政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桥梁安全隐患。在桥梁巡查和桥梁检查中,发现桥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应急措施,必要时安排专人监视观测。
第四十四条 县(区)公路养护机构应加强危桥加固施工管控,严格落实安全评估和施工监控工作。凡需加固维修的大
第四十五条 技术状况复核结果为四、五类的桥梁,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立即通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禁止车辆通行;对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桥梁,要及时会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措施,保障桥梁安全。
第四十六条 桥梁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桥梁发生突发事件后,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开展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向市交通运输局和当地县(区)人民政府续报有关处置情况。
第四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和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桥梁管养单位应
第四十八条 桥梁发生险情和重大汛情时,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桥梁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九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立即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
(二)大桥、特大桥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
(三)车辆、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需要上报的突发事件。
第五十条 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和县(区)公路养护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工作预案要求,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保障工作。
第七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和县(区)公路养护机构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更新公路桥梁管理信息系统桥梁数据。
第五十二条 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五十三条 桥梁技术档案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具体内容按交通运输部现行《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执行。对于缺失基础资料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桥梁检查,对桥梁基础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应定期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使用情况。
(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
第五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五十六条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中,危桥是指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四、五类的桥梁,特殊结构桥梁是指中下承式拱桥、斜拉桥、悬索桥、钢结构桥等。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雅安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隧道养护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确保公路隧道安全运行,根据《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雅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普通国省道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雅安实际,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隧道(以下简称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路网调整后由农村公路提升为普通国省道的隧道同样适用本办法,农村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隧道养护管理贯彻“防治结合、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工作方针,加强对土建结构、机电设施以
第四条 隧道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隧道行业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工作主体。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隧道养护管理需要,从年度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隧道养护及管理经费,专项用于隧道日常巡查、清洁维护、结构检查与技术状况评定、机电检修与评定、土建结构保养维修和病害处治、机电设施专项工程、应急处置及演练、隧道保护等工作,保证隧道安全运行。
第六条 长大隧道、隧道群和特别重要隧道应配置专业养护管理人员负责其管理养护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原则,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分为监管单位、管养单位和综合行政执法单位。
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市交通运输局。
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隧道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隧道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综合行政执法单位是指负责隧道安全保护的监管执法单位。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领导全市隧道养护和安全保护工作,明确隧道管养单位。
(二)负责审定隧道养护工程计划。
(三)负责审批省交通运输厅审批范围以外的隧道大中修工程、改建(重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负责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组织审查四类、五类隧道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及复核。
第九条 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在市交通运输局领导下,具体承担全市隧道养护管理行政辅助事务性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每年定期评估全市隧道安全运行状况,根据检查和评估结果编制全市隧道养护专项工程建议计划。
(二)承担审查隧道定期检查报告和特殊检查报告的事务性工作。
(三)
(四)承担监督隧道养护工程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完善和保密全市隧道技术档案工作,指导隧道管养单位做好隧道技术档案工作,及时更新隧道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六)承担组织协调全市隧道养护工程师技术业务培训。
市公路应急抢险保障中心具体实施隧道养护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具体承担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二)按照隧道养护等级和养护需求,分类
(三)负责隧道日常巡查、清洁维护、土建结构
(四)每年定期评估本辖区内隧道安全运行状况。
(五)
(六)负责隧道维修、定期检查(检修)、应急检查(检修)、专项检查。
(七)负责组织隧道养护工程及抢险工程实施。
(八)负责隧道技术档案的完善和保密工作,及时向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上报隧道管理信息。
第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保护隧道路产、路权,对隧道实施巡查。
(二)负责隧道安全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三)携带危险物品的车辆经许可需在特长隧道内行驶的,接到车辆需通过隧道告知信息后,采取措施护送其通过隧道。
(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隧道或隧道发生突发事件时,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隧道实施交通管制。
(五)负责维护隧道养护工程作业的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 收费隧道养护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由收费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必须明确负责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隧道养护管理各项职责得以落实,并将人员名单报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备案;人员发生调整时,应及报送调整情况。
第三章 检查与评定
第十四条 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按现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辖区内隧道检查与评定工作。针对特长隧道、长隧道,管养单位应配备专职隧道(含机电)养护工程师,其他隧道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隧道土建结构
第十六条 经常检查频率应根据隧道养护等级确定,一级隧道不低于每月一次,二级隧道不低于两月一次,三级隧道不低于每季度一次,且在雨季、冰冻季节或极端天气情况下,或发现严重异常情况时应提高检查频率。
第十七条 定期检查频率应根据隧道技术状况类别等情况确定,一类隧道不低于三年一次,二类隧道不低于两年一次,三类隧道不低于一年一次,四类隧道不低于半年一次;新建隧道交付使用满一年,必须进行首次定期检查;当经常检查中发现隧道洞口、洞门、衬砌结构、路面和洞顶各种预埋件等重要结构分项技术状况评定状况值为3或4时,应立即开展一次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土建结构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对隧道定期检查(修)、应急检查(修)、专项检查报告进行审查,被评定为三类、四类、五类的隧道,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提出初步复核意见,报市交通运输局复核。复核期间,隧道管养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车辆、行人及隧道结构安全。
第二十条 隧道专项检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单位实施,定期检查(修)、应急检查(修)可参照执行。检测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或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等级证书,取得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且应按资质规定参数承担隧道质量检测业务。
第二十一条 特长隧道、长隧道和危隧的定期检查(检修)、应急检查(检修)、专项检查报告应委托具备相应资信和能力的咨询单位审查,确保隧道检查(修)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 隧道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类别采用土建结构和机电设施两者中最差的技术状况类别。
第二十三条 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和县(区)公路养护机构应根据隧道技术状况评定复核结果建立病危隧道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县(区)公路养护机构每月应将病危隧道变化情况报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将全市病危隧道变化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和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县(区)公路养护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报送本辖区上年度隧道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于1月15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和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报送全市上年度隧道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应在每年年初制订全市隧道检修计划。检修开始前,应
第四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区分,隧道养护工程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隧道养护工程项目原则上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申请纳入部、省补助的四类或五类特长隧道修复养护大修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市交通运输局初审,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交通运输厅审批范围以外的隧道养护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七条 隧道养护工程应按国省现行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国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按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隧道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过程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并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达到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设计深度。
第二十九条 隧道养护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
隧道养护工程验收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局。
工程实施后的隧道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类或二类。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检测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深度应满足隧道定期检查(修)要求。
第三十条 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隧道养护工程应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除紧急情况外,应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发布相关信息及公告。
第三十一条 隧道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车辆和人员安全。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要求,落实采砂、采石、取土、爆破作业,以及非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等危及隧道安全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保护隧道安全。
第三十三条 隧道养护作业及处理突发事件时,隧道管养单位应在隧道入口设置相应的提示、警告标志。隧道交通标志应保持外观完整、信息清晰准确,保持位置、高度和角度适当,隧道交通标线、轮廓标应保持完整、清洁和醒目。
第三十四条 在隧道内进行养护作业,隧道管养单位应按现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交通组织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隧道管养单位应做好隧道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隧道安全隐患。隧道巡查或检查中发现隧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安排专人监测,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隧道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尽快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技术状况复核为四类、五类的隧道,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立即通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四类隧道应采取交通管制、五类隧道应及时关闭交通等管制措施。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措施,保障隧道安全。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
第三十八条 应急预案演练应采用答题演练、沙盘演练或实地演练等
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根据演练成果和隧道管理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并进行总结评估。
第三十九条 隧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隧道突发事件发生后,管养单位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过程中,管养单位要按相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续报有关处置情况。
第四十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立即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一)隧道坍塌、损毁中断交通。
(二)长大隧道土建结构发生严重破坏、处于危险状态,已危及行人、行车安全。
(三)其他需上报的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 隧道管养单位应在隧道入口前设置危险物品车辆过隧的行车安全提醒告示标志。经许可需在特长隧道内行驶的携带危险物品的车辆,隧道管养单位接到车辆通过隧道告知信息后,采取措施护送其安全通过隧道。
第四十二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路网情况,将具有重要意义的特长隧道、长隧道纳入长大隧道目录清单,并报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管理实际,特长隧道、长隧道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1次。长大隧道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除满足本办法规定外,还应满足交通运输部《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
第六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和隧道管养单位应参与所辖路段隧道工程设施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完整的隧道工程技术档案。建立健全隧道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用信息化系统及时更新隧道数据。
第四十四条 隧道技术档案具体内容按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执行。对于缺失基础资料的隧道,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隧道检查(修),对隧道基础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四十五条 隧道养护技术档案应以单座隧道为单元,包括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四十六条 隧道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隧道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五)交(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七条 隧道管理资料包括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和隧道管养单位分管领导及技术人员等的基本资料。
第四十八条 隧道检查资料包括隧道经常和定期以及应急、专项检查(检修)报告,养护对策、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第四十九条 隧道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养维修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记录,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隧道病害处治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等。
第五十条 隧道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交通事故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一条 被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隧道,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养护机构要按照督办要求,及时整治安全隐患。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挂牌督办隧道整改情况的监督,直到隐患消除为止。
第五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市隧道的养护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配置及经费使用情况。
(三)隧道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隧道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应急预案的制订和演练情况。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书面责令有关单位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危隧是指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四类、五类的隧道。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