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1号)
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18年第41号令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就《规定》修订必要性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规定》是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我部立法工作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等全过程所作的程序性规定,是对部立法行为的规范,也是部开展立法工作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精神和新修订的《立法法》要求,国务院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进行了修订,主要是体现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方面的新要求,解决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上位法明确的立法工作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统一大部制下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立法质量,引导交通运输立法更加适应改革需要、保障安全发展、促进提质增效,需要对《规定》予以相应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交通运输立法工作中。一是根据上位法要求,从总体上明确要求,制定交通运输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具体机制上新增加了,制定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法规,应当将法规草案或者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组。其中属于经济社会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二是根据上位法和中央文件要求,明确起草交通运输法规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相关法规制度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二)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全面深化改革新要求。一是根据上位法要求,增加没有上位法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内容。二是完善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根据上位法要求,明确法规草案由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同时规定,在审核阶段,法制工作部门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更好体现民主立法要求。三是确立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根据上位法要求,明确起草、审核交通运输法规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四是根据上位法要求,明确起草交通运输法律、行政法规,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五是完善对送审稿的审核机制。根据上位法要求,明确送审稿达不到送交审核要求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善后再送交审核。六是按照上位法要求,完善了法规清理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增加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法规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的规定,并将立法后评估制度作为修改、废止有关法规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