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规章修订解读
一、为何修订《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
随着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铁路运营管理日趋多元化,铁路运输市场发展出现新态势。有的地区探索铁路统一运营管理,将铁路资产公司与运营公司分立,有的地区探索设立轻资产铁路运营公司,建立较为灵活的铁路经营机制。原《办法》已不完全适应铁路运输市场发展需求。为促进铁路运输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激发运输市场活力,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原《办法》的许可条件、许可对象进行了修订调整。
二、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放宽了许可条件,对于仅有铁路基础设施使用权的企业,取消了有关机车车辆所有权的硬性条件。将第六条第(二)款“拥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满足运输规模需要数量的机车车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但仅有铁路基础设施使用权的,应当拥有机车车辆的所有权”修改为“拥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满足运输规模需要数量的机车车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是调整了许可对象,明确铁路资产方和运营方有关许可的适应性。将第八条“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申请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委托等经营方式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条件。”修改为“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企业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的,受托企业应当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
三、修订后许可对象有哪些变化?
一是企业可以通过租赁、受托等方式取得铁路基础设施和机车车辆使用权,从事铁路运输经营。此类企业可以并应当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
二是在铁路资产与运营分离的情况下,例如铁路资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运营,受托方应当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委托方无需申请办理铁路运输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