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审批办理指南
一、权限
市、州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2、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3、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三、申请条件
(一)船舶建造检验
1、船厂是否具备所造船舶相应资质;
2、建造船舶图纸是否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审核,并是否符合船检法规的适用规定;
3、各类船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4、各类船舶是否符合《船用产品检验规则》和《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的要求。
(二)营运检验
1、我国内河航区(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船长大于5米的民用营运船舶(除帆船、运动竞赛艇除外);
2、船舶是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船检机构检验合格且持有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3、各类船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
四、申报材料
(一)船舶建造检验
1、造船厂填写《船舶建造检验申请书》1份,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当地航务(海事)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经批准的(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复印件(非营运船舶不需提供)或(2)货船:经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非营运船舶不需提供)或(3)客船:经批准的《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非营运船舶不需提供);
3、《船舶名称申请书》复印件;
4、船东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公司经营的提供合同协议书)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船舶主要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按〈送审图纸目录〉的规定送审(一式三份)的盖章图及批文;
6、《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
7、船用产品合格证件(船用产品合格证);
8、造船厂向验船师和船东提交有关的检查、试验、测量等报告和记录;
9、船厂资质证书复印件;
10、船东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委托经营合同复印件;
11、经水利部门批准的采砂许可证复印件(采砂船需提供)。
(二)营运检验
1、船舶换证、中间、年度、船底外部和其他附加检验需要的申报资料: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填写《船舶营运检验申请书》1份,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
2、船舶变更所有人、船名附加检验需要的申报资料
(1)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填写《船舶营运检验申请书》1份,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当地地方航务(海事)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船舶名称申请书》复印件;
(3)《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4)买卖合同复印件;
(5)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委托经营合同复印件;
(6)经水利部门批准的采砂许可证复印件(采砂船需提供)。
五、办理程序
1、受理
按受理程序标准查验填写《船舶检验申请书》及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补齐资料后,再进行受理。
2、现场检验
按船舶检验程序标准,验船人员进行现场检验,符合船检标准的,由验船人员填写内河船舶检验报告;不符合标准的,由验船人员填写“行政不予许可通知书”。
3、审定
按审定程序标准对内河船舶检验报告进行审定,同意检验意见的,在内河船舶检验报告上签署审定人名字,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检验意见的,与验船人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并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4、制证及文书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批复,对符合标准的,制证、登记、颁发《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内河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不污染证书》或《船舶临时证书》;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5、发证并告知
通知申办人领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将相关权利、投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6、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形成的材料归档。
六、办理时限
营运检验20个工作日,建造检验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营运检验8个工作日,建造检验12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依据
1、收费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川价字费(1998)160号文”。
2、收费标准
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检验计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