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要求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简称“部管理系统”)存量信息进行核查、补录资质申报涉及的业绩信息、改进增量业绩信息登记。为落实好部通知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部管理系统勘察设计和施工类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监理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安排另文通知)。
一、核查存量信用信息
(一)核查范围及内容
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发布的各等级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全部纳入核查范围,具体核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企业业绩信息、人员业绩信息。
(二)企业自查自纠(5月—8月)
1.自查自纠范围和内容。凡是注册在我省部管理系统的企业,均需对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进行自查自纠;凡是录入发布的企业业绩信息、人员业绩信息属于我省的项目,均需对业绩信息进行自查自纠。各企业务必在8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过期不再受理。
2.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各企业在自查自纠过程中,主要开展以下三项工作。一是变更完善信用信息。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信息填报不完整、不准确、与当前情况不符的,对信用信息进行变更完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后,予以通过生效。其中,非高速公路业绩信息由业绩所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高速公路业绩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由交通运输厅核查。二是删除信用信息。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录入发布的信息为虚假的,企业向交通运输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详见附件1)和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等资料,经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后予以删除。三是补充信用信息证明材料。对于经自查自纠后,需要保留的信用信息(含正确无误、变更完善的信用信息),均需补充上传信用信息证明材料到系统对应位置。
3.自查自纠关注重点。各企业在信用信息自查自纠过程中,应重点关注自查自纠以下信息。一是施工在建业绩信息不完整,如无开工时间、主要工程量等。二是施工已建业绩信息填写不完整,如无开工时间、交工时间、主要工程量等。三是勘察设计业绩信息填写不完整,如:建设状态没有根据实际情况更新,无设计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批复时间,设计内容不完整等。
(三)行业主管部门核查(5月—12月)
一是及时核查申请变更的信用信息。交通运输厅收到信用信息变更申请后,非高速公路业绩信息即时转业绩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高速公路业绩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由交通运输厅核查。二是随机抽查没有申请变更的信用信息。8月31日企业完成自查自纠后,交通运输厅对没有申请变更的业绩信息、企业基本信息,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按照本条前述分工原则,组织对信用信息进行抽查核查。
二、补录资质申报存量业绩信息
凡是注册在我省的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正在申请、准备申请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各等级资质,资质申请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业绩信息补录,之后部管理系统将关闭系统补录功能。补充录入的业绩信息需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后通过,其中,非高速公路由业绩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高速公路业绩信息由交通运输厅核查。
三、增量业绩登记管理
交通运输部要求,对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业绩,均应实时在部管理系统登记。现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及时录入在建信息
对于目前已开工且2025年仍处于在建状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基础信息、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对于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项目基础信息、勘察设计、施工、分包合同段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在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设计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审核单位应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或信息变更等审核工作。
(二)实时维护更新
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应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公示相关信息。
目前,因部管理系统关于建设单位的录入业绩及审核功能尚在开发完善中,后续待功能运行后,按上述要求开展业绩录入及审核工作。
四、改进资质申报业绩信息应用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查效率,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均以部管理系统中发布信息为准。请各企业在申报资质前,提前在部系统录入相关业绩,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后生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应第一时间在官方网站突出位置公布本通知,扩大知悉面,主动督促引导辖区内相关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信用信息自查自纠、业绩登记等工作。
(二)规范信息申报。各企业在登记、变更信用信息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23〕467号,附件3,以下简称《录入核备通知》)和部管理系统功能填报要求,规范填报相关信息,对信息真实、准确、完备负责。各企业应主动及时登录部管理系统,通过申请信息的“查看流程”标签,了解信息处理进程,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意见及时完善补正。
(三)保障工作质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及《录入核备通知》(附件3)要求,及时对相关信用信息进行核查,企业基本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业绩信息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不满足要求的信用信息,应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严格失信处理。本次信用信息核查过程中,对企业存在的相关问题,将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是企业在规定时间内(8月31日前),主动提出删除虚假信息的,不予处理;提交的变更申请经查属实的,不予处理。二是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基本信息造假、未及时更新的,做退回处理;企业预留信息无法联系的,经查企业未继续经营的注销企业基本账户。三是8月31日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和收到投诉举报,发现信用信息仍然存在虚假(虚假信息主要是指: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不准确;编造不存在的业绩信息,篡改已有业绩的技术等级、开工时间、交工时间、竣工时间、合同金额、里程、主要工程量、人员履约等信息),将按以下规定进行信用处理。
1.从业单位虚报企业资质信息、安全许可证信息、基本开户行信息、企业或人员业绩信息,施工企业按照3分/每项(人)·次,勘察设计企业按照10分/每项(人)·次,在年度信用评价总分中进行扣分。
2.从业单位在年度信用评价周期内,扣分累计达到40分以上(含40分),信用等级降为D级12个月及以上;累计扣分达到30分以上(含30分),但不足40分的,信用等级降为C级6至12个月;累计扣分达到15分以上(含15分),但不足30分的,给予信用等级降为C级3至6个月。
3.受到C级信用处理的单位恢复到当期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受到D级信用处理的从业单位,信用处理期结束后,恢复到当期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但不高于B级。
4.从业单位因新增失信行为扣分与已作出信用处理的失信行为扣分累计突破本条第(二)款等次的,且上一信用处理期限执行不足20%(含)的,应将两次失信行为合并信用处理。若上一信用处理期限执行已超过20%,则待上一信用处理完成后,再行处理。
六、其他
交通运输具体负责办理信用信息审核工作的部门为厅建设管理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
咨询电话:028-85525210
公共邮箱:jttjgczqyj@163.com
附件:1. 信用承诺书
2. 情况说明
3.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23〕467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