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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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办安监[2017]199号)(简称《通知》),以深入推进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引领和带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现就《通知》的起草背景和过程、编写工作原则、主要内容和保障机制等方面解读如下: 
    一、关于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将质量强国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开展高端品质认证,推动质量评价由追求“合格率”向追求“满意度”跃升。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突出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创新,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中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建设质量强国、交通强国等提供有力支撑。这些重要要求,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指明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提升的主要目标和努力方向。 
    交通运输部提出打造品质工程,既是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跃升,更是一次理念观念的转变。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出发点,建设人民满意、人民有获得感的工程;要以建设交通强国为目标,对标国际先进,建设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工程;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建设生态绿色工程;要培育和弘扬工匠精神,坚持安全第一, 建设有人文关怀的工程。 
    2016年12月,部印发了《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将打造品质工程作为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同时提出要研究建立品质工程评价体系,开展品质工程示范评估,构建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发展新机制。2016年12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重点培育一批部级示范创建项目。2017年8月,李小鹏部长、戴东昌副部长在2017年全国“四好农村路”养护现场会上明确提出,牢固树立高品质建设就是最好养护的理念,要以“实、安、绿、美”为重点,全面开展农村公路品质工程建设,推进“四好农村路”的建设。 
    为此,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组织开展了品质工程评价标准的专题研究和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形成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指导各地深入推进品质工程创建工作。 
    二、编写工作原则 
    打造品质工程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整体协调。当前实施的品质工程评价标准,即从三个层面作了强调,助力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 
    系统性和重点性相结合。打造品质工程是涉及工程全寿命周期的系统工程,工程建设阶段是基础和关键。评价标准,既要立足全寿命周期的系统考虑,也要突出当前的实施重点,重点以建设阶段为主,力求率先突破。 
    目标引领和消除短板相结合。紧扣品质工程的内涵要求和主要措施,评价指标的选取既要考虑目标导向,注重理念、制度、管理、技术等创新引领,也要聚焦当前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着力消除短板,引导工程推进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 
    基础性和引导性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重点突破。评价标准注重可操作性和引导性,既要涵盖工程品质提升的基本要求,也要引导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主攻方向,鼓励重点攻关和创新突破,形成行业领先的经验。 
    三、主要内容 
    此次《通知》对品质工程评价作了细致全面的说明,力求评价过程的可操作性,提升评价结果的说服力。具体包含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评价工作定位。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是对工程建设过程及成果进行的综合评价。评价为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项目的,应当满足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的建设目标,工程管理或技术达到行业同时期同类工程的领先水平,示范引导作用显著。 
    评价范围和对象。评价标准适用于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在建和已交工或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局限工程建设规模和等级。评价对象为工程项目整体。 
    评价标准分类。评价标准分示范创建项目品质工程评价标准、交竣工品质工程示范项目评价标准、农村公路(三、四级)品质工程示范项目评价标准三类。其中,前两项标准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项目(含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和水运工程项目(含港口、航道),根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开展评价。根据农村公路项目中三、四级公路占主体的实际情况,为推动“四好农村路”建设,单独制定了农村公路(三、四级)品质工程示范项目评价标准。农村公路中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评价标准适用前两项标准。 
    评价标准构成。上述三类评价标准均由基本要求、评价指标、加分指标和总体评价四部分构成。其中,基本要求是申报品质工程示范项目的前提,必须全部满足要求。评价指标是落实《指导意见》各项措施要求的具体指标,由二级或三级指标体系构成,满分为1000分。加分指标是鼓励项目创新争先的指标,满分设200分和300分两种。总体评价不设分值,是对项目特色做法和经验、示范作用等方面的概括性评价,是专家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价时的参考,也是对项目评价的结论。 
    评价工作条件。示范创建项目品质工程评价,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建安费的50%后且交工验收前进行。交竣工品质工程示范项目评价,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有所不同;其中,公路工程评价应在工程项目完成交工验收满2年且不超过5年进行,同时项目还应经过试运营且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项验收;公路工程评价工作结合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一并进行。水运工程评价应在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且不超过3年进行。农村公路(三、四级)品质工程示范项目评价,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且不超过2年进行。 
    评价分级与组织。品质工程评价结果分为部级品质工程项目和省级品质工程项目两个等级。部组织开展部级品质工程项目的评价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品质工程评价的组织实施和部级品质工程项目组织推荐。其中,部级品质工程项目评价程序为:项目申报、省级主管部门评价推荐、部组织评价和认定,同时还规定了项目应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参考。申报部级品质工程项目的,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评价指标分数不得低于800分,其他工程评价指标分数不得低于700分。 
    四、保障机制 
    创建品质工程,需要有完善的机制作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创造条件、营造环境和加强监督,目的是要树立质量发展型的标杆,大力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成果,全面提升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此,《通知》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保障机制作了要求。 
    夯实创建基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品质工程创建保障和评价机制,强化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资金、合理工期等基本要素的保障。倡导优质优价,为打造品质工程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完善激励机制。对评定为省级或部级品质工程项目的,可在信用评价、项目评优、从业人员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鼓励,对品质工程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加强跟踪督导。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取消其评定结果并予以公布。一是项目申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二是示范创建项目在后续建设过程中出现不符合《评价标准》基本要求的;三是交竣工品质工程示范项目或农村公路品质工程示范项目,项目运营期间出现严重质量缺陷的(由于自然灾害导致质量问题的除外)。对于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从业单位,还应将相关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系统。 
    加快成果推广。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努力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与共享。不断完善落后工艺装备的淘汰机制,加快淘汰制约质量安全提升的落后工艺、装备,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四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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