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五次修订的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29号令公布了《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五次修订(以下简称《规则》修订),并于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级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则》修订出台的背景、工作过程及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工作过程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自1999年颁布施行以来,一共进行了四次修订,对行业持续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修订及其他民航发达国家规章修订的情况,民航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五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行业意见,并根据有关行业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在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后,形成了规章修订送审稿。2017年8月29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9月4日公布。
二、主要修订内容
1. 机组疲劳风险管理
2009年美国某航空公司发生一起飞行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机组疲劳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美国联邦航空局启动了规章中机组值勤期和休息期的修订工作,2012年形成最终稿。与此同时,欧洲航空安全局也着手对相关规章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发布。此次修订中,根据国外最新规章修订情况、结合我国国情,对121部P章进行了全面改写,突出飞行疲劳与报到时间和值勤时间直接相关等概念,并降低了飞行机组和乘务员的年总飞行时间上限。
2. 机组资格管理和训练管理
人员资质管理一直是安全管理的重点,此次修订对飞行机组和乘务员的资格和训练管理进行了较大篇幅的修订。针对飞行机组,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要求延长参与121部运行的飞行员年龄上限,调整进入机长训练和飞行教员管理的政策,取消了有关领航员和通信员的相关要求等;针对客舱乘务员,调整了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和合格要求,增加了乘务员初始训练和复训的时间,增加了乘务员近期经历的要求等。
3. 燃油管理政策
近年来,国内发生了多起飞行中航班低油量事件,对飞行运行安全造成了较大影响。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在最新的修订中增加了关于飞行中燃油管理条款,并修订了燃油要求的部分内容。为此,本次修订对121.555条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对航空承运人飞行中燃油检查与燃油监控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宣布“最低油量”和“紧急油量”的时机。此外,还修改了121.657条、121.659条关于定期载客运行的燃油要求,统一了国内和国际运行的燃油要求,删除了补充运行的燃油要求,补充了特定情况的燃油要求和计算所需燃油应当考虑的因素,并为航空承运人实施燃油政策优化提供了规章支持。
4. 航行新技术应用
近年来中国民航陆续出台了多部咨询通告,以指导相关航行新技术的补充审定及应用推广工作。同时,在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第一部分第38次修订中,对基于性能的导航运行(PBN)、平视显示器(HUD)及电子飞行包(EFB)等新技术的应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航空公司新技术应用工作,规范合格证持有人的新技术运行管理,结合中国民航运行实际及国际民航组织最新标准和建议措施,本次修订中增加S章“特殊运行”,对基于性能的导航运行(PBN)、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管制员-飞行员数据链通信(CPDLC)、增强视景系统(EVS)、增强飞行视景系统(EFVS)、合成视景系统(SVS)、组合视景系统(CVS)、电子飞行包(EFB)等特殊运行提出了具体要求。
5. 航空器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要求
为了进一步提高进入设计使用寿命中后期飞机的运行安全(即行业内俗称的“老龄飞机”问题),在参考、借鉴美国FAA有关航空器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方面的法规要求和成功做法的基础之上,结合适航审定部门在CCAR-25R4和CCAR-26部中提出的针对“航空器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方面的要求,以及目前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工程能力和在役飞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本次修订了CCAR-121.363条,增加了附录J,明确了航空公司有关航空器持续适航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形成了有效的闭环管理。
6.便携式电子设管理
根据国际对于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研究成果和发展趋势,此次修订放宽了对于飞机使用便推式电子设备的管理,允许航空公司对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
7. 其他修订内容
(1)根据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的整体要求,增加了合格证持有人诚信记录要求。
(2)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要求,增加了飞机上需携带运行规范副本的要求,明确了运行飞行计划的要求,增加有关电子导航数据管理的要求。
(3)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了对安全总监设置偏离的权限,增加了湿租中明确安全责任的要求,明确每架飞机与签派室之间能够在4分钟内建立迅速可靠语音通信联系的要求,修订了飞机上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的要求,修订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的部分内容,修订了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部分内容。
(4)对维修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航空器投入运行前适航性检查、航空公司维修工作的集中管控及旅客和客舱机组成员座椅16G和头部伤害判据(HIC)的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规则第五次修订版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除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修订版施行之前已经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运行合格证的航空承运人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全符合本次修订版的要求。
一、出台背景和工作过程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自1999年颁布施行以来,一共进行了四次修订,对行业持续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修订及其他民航发达国家规章修订的情况,民航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五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行业意见,并根据有关行业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在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后,形成了规章修订送审稿。2017年8月29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9月4日公布。
二、主要修订内容
1. 机组疲劳风险管理
2009年美国某航空公司发生一起飞行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机组疲劳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美国联邦航空局启动了规章中机组值勤期和休息期的修订工作,2012年形成最终稿。与此同时,欧洲航空安全局也着手对相关规章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发布。此次修订中,根据国外最新规章修订情况、结合我国国情,对121部P章进行了全面改写,突出飞行疲劳与报到时间和值勤时间直接相关等概念,并降低了飞行机组和乘务员的年总飞行时间上限。
2. 机组资格管理和训练管理
人员资质管理一直是安全管理的重点,此次修订对飞行机组和乘务员的资格和训练管理进行了较大篇幅的修订。针对飞行机组,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要求延长参与121部运行的飞行员年龄上限,调整进入机长训练和飞行教员管理的政策,取消了有关领航员和通信员的相关要求等;针对客舱乘务员,调整了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和合格要求,增加了乘务员初始训练和复训的时间,增加了乘务员近期经历的要求等。
3. 燃油管理政策
近年来,国内发生了多起飞行中航班低油量事件,对飞行运行安全造成了较大影响。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在最新的修订中增加了关于飞行中燃油管理条款,并修订了燃油要求的部分内容。为此,本次修订对121.555条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对航空承运人飞行中燃油检查与燃油监控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宣布“最低油量”和“紧急油量”的时机。此外,还修改了121.657条、121.659条关于定期载客运行的燃油要求,统一了国内和国际运行的燃油要求,删除了补充运行的燃油要求,补充了特定情况的燃油要求和计算所需燃油应当考虑的因素,并为航空承运人实施燃油政策优化提供了规章支持。
4. 航行新技术应用
近年来中国民航陆续出台了多部咨询通告,以指导相关航行新技术的补充审定及应用推广工作。同时,在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第一部分第38次修订中,对基于性能的导航运行(PBN)、平视显示器(HUD)及电子飞行包(EFB)等新技术的应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航空公司新技术应用工作,规范合格证持有人的新技术运行管理,结合中国民航运行实际及国际民航组织最新标准和建议措施,本次修订中增加S章“特殊运行”,对基于性能的导航运行(PBN)、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管制员-飞行员数据链通信(CPDLC)、增强视景系统(EVS)、增强飞行视景系统(EFVS)、合成视景系统(SVS)、组合视景系统(CVS)、电子飞行包(EFB)等特殊运行提出了具体要求。
5. 航空器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要求
为了进一步提高进入设计使用寿命中后期飞机的运行安全(即行业内俗称的“老龄飞机”问题),在参考、借鉴美国FAA有关航空器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方面的法规要求和成功做法的基础之上,结合适航审定部门在CCAR-25R4和CCAR-26部中提出的针对“航空器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方面的要求,以及目前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工程能力和在役飞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本次修订了CCAR-121.363条,增加了附录J,明确了航空公司有关航空器持续适航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形成了有效的闭环管理。
6.便携式电子设管理
根据国际对于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研究成果和发展趋势,此次修订放宽了对于飞机使用便推式电子设备的管理,允许航空公司对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
7. 其他修订内容
(1)根据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的整体要求,增加了合格证持有人诚信记录要求。
(2)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要求,增加了飞机上需携带运行规范副本的要求,明确了运行飞行计划的要求,增加有关电子导航数据管理的要求。
(3)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了对安全总监设置偏离的权限,增加了湿租中明确安全责任的要求,明确每架飞机与签派室之间能够在4分钟内建立迅速可靠语音通信联系的要求,修订了飞机上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的要求,修订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的部分内容,修订了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部分内容。
(4)对维修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航空器投入运行前适航性检查、航空公司维修工作的集中管控及旅客和客舱机组成员座椅16G和头部伤害判据(HIC)的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规则第五次修订版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除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修订版施行之前已经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运行合格证的航空承运人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全符合本次修订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