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定至石棉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信息公示
目前,泸定至石棉高速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重新报批)的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规定,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及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建议和意见。公示相关信息如下:
一、项目概况
泸定至石棉高速公路位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雅安市石棉县境内,东经102°08′~102°25′,北纬29°11′~30°00′。本项目是《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19-2035年)》中的34条联络线“泸定至甘洛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北接雅康高速,西经康定进入甘孜州腹地,可分别通过“成都至康定至西藏高速公路”和“炉霍至康定高速公路”进入西藏、青海;向东经雅安可达成都;向北经丹巴可进入阿坝州至青海。项目南连雅西高速,往南进入凉山州,向东经汉源可至乐山市。拟建项目具有衔接成都至康定至西藏、马尔康至泸定和雅西等高速公路的纽带功能。同时,拟建项目还可与雅康高速共同构成京昆高速雅石段的辅助通道。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完善四川省高速公路网,扩大了路网覆盖范围,极大地改善该区域公路骨架网,并与规划中的川藏与川青铁路,康定机场等共同构成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本项目路线方案起点起于起于泸定县咱里村伞岗坪附近,设伞岗坪枢纽接雅康高速公路,穿越小火山隧道、下田坝隧道、青极坝隧道,经青极坝设置泸定南互通连接泸定县城,在杵坭设置杵坭服务区,至扯索坝设置冷碛互通连接冷碛及周边场镇,经德威穿越奎武隧道后两跨大渡河至金光设置海螺沟互通连接海螺沟景区及周边场镇,再次跨越大渡河至得妥镇,穿越得妥隧道、大岗山隧道之后在挖角乡设王岗坪互通连接王岗坪景区及周边场镇,而后沿大渡河左岸设隧道群穿越至安靖中坝设置安顺互通连接安顺场镇及周边地区,路线至安靖下坝四跨大渡河,先后穿越石棉1、2号隧道后设置大杉树枢纽连接雅西高速公路。路线总长95.816km。主要控制点:起点伞岗坪综合体、泸定南、海螺沟、安顺场、止点大杉树互通,泸定县、石棉县以及沿线乡镇规划等。
泸定至石棉高速公路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80km/h,路基宽度采用25.5m。全线共设置桥梁18804.61m/46座,其中特大桥7823.56m/10座,隧道65155m/19座,其中特长隧道49848.5m/10座,桥隧比87.6%,全线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全线设置互通7座,其中2座枢纽互通,其余均为一般互通,互通连接线1.988km,共设服务区3处(杵坭服务区、海螺沟服务区、王岗坪服务区),养护工区2处(泸定南互通养护工区、王岗坪互通养护工区);隧道监控站5处(泸定南、冷碛、海螺沟、王岗坪、安顺),匝道收费站5处。全线设置连接线共1.998km。
本项目占地共计439.74hm2,其中永久性占用土地259.75hm2,临时性占用土地179.99hm2。本项目(含临时工程)工程挖方1563.16万m3(含表土剥离60.16万m3),填方332.46万m3(含表土回填60.16万m3),综合利用方362.49万m3,余方综合利用112.41万m3(运往石棉县规划在永和乡玉龙村二组二台子进行土地综合整治利用处置),弃方755.81万m3(自然方),全线设置23处弃渣场堆放弃渣。
本项目计划于2020年10月开工,于2024年10月建成通车,工期4年。初步设计总概算为174.0773亿元。
二、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四川泸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宋先生
联系电话:028-85558968/0836-3122572
电子邮箱:1034921877 @qq.com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00号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名称:四川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武工
联系电话:028-85527494
电子邮箱:185011267@qq.com
联系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横街1号
四、泸定至石棉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的网络电子版下载方式或纸质报告现场查阅方式
公众可在本网页下方附件下载网络电子版进行查阅,或者至上述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联系地址处联系查阅纸质报告。
五、公众意见表的网络连接
公众意见表的网络连接详见本公示附件。
六、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征求意见的范围:主要为本项目沿线的群众、社会团体等,以及关注本项目建设的其他公众。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在本次公示有效期内,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提交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反馈与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或建议。
公众提交意见时,请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对于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我单位承诺不会用于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公示日起,十个工作日(2020年7月27日~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