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确保公路隧道安全运行,根据《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普通国省道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通知》(雅办发〔2019〕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隧道(以下简称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路网调整后由农村公路提升为普通国省道的隧道同样适用本办法,农村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隧道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隧道行业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
第四条 长大隧道、隧道群和特别重要隧道应配置专业养护管理人员负责其管理养护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原则,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分为监管单位、管养单位和执法单位。
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隧道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隧道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执法单位是指依法查处危害隧道安全相关违法行为的单位。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领导全市隧道养护和安全保护工作,明确隧道管养单位。
(二)负责审定隧道养护工程计划。
(三)负责审批省交通运输厅审批范围以外的隧道养护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负责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组织审查四、五类长大隧道技术状况等级评定,负责除四、五类长大隧道外的其他隧道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的复核。
第七条 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在市交通运输局领导下,具体承担全市隧道养护管理行政辅助事务性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每年定期评估全市隧道安全运行状况,根据检查和评估结果编制全市隧道养护专项工程建议计划。
(二)承担审查隧道定期检查报告和特殊检查报告的事务性工作。
(三)制定全市隧道管理专项应急预案的事务性工作,指导各县(区)公路养护机构具体落实。
(四)承担监督隧道养护工程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完善和保密全市隧道技术档案工作,指导隧道管养单位做好隧道技术档案工作,及时更新隧道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六)承担组织协调全市隧道养护工程师技术业务培训。
第八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具体承担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二)按照隧道养护等级和养护需求,分类制定隧道养护工作技术要求。
(三)负责隧道日常巡查、清洁维护、土建结构及其他工程设施经常性检查,机电设施经常检修、隧道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等工作。
(四)每年定期评估本辖区内隧道安全运行状况。
(五)制定辖区内隧道管理应急预案及演练。
(六)负责隧道维修、定期检查(检修)、应急检查(检修)、专项检查。
(七)负责组织隧道养护工程及抢险工程实施。
(八)负责隧道技术档案的完善和保密工作,及时向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上报隧道管理信息。
第九条 执法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依法保护隧道路产、路权。
(二)依法查处危害隧道安全相关违法行为。
(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隧道或隧道发生突发事件时,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隧道实施交通管制。
(四)负责维护隧道养护工程作业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 隧道管养单位具体负责隧道养护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必须明确负责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隧道养护管理各项职责得以落实,并将人员名单报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备案;人员发生调整时,应及时向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报送调整情况。
第三章 检查与评定
第十二条 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按现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辖区内隧道检查与评定工作。针对长大隧道,管养单位应配备专职隧道(含机电)养护工程师,其他隧道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隧道土建结构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检查工作包括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经常检查频率应根据隧道养护等级确定,一级隧道不低于每月一次,二级隧道不低于两月一次,三级隧道不低于每季度一次,且在雨季、冰冻季节或极端天气情况下,或发现严重异常情况时应提高检查频率。
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频率应根据隧道技术状况类别等情况确定,1类隧道不低于三年一次,2类隧道不低于两年一次,3类隧道不低于一年一次,4类隧道不低于半年一次;新建隧道交付使用满一年,必须进行首次定期检查;当经常检查中发现隧道洞口、洞门、衬砌结构、路面和洞顶各种预埋件等重要结构分项技术状况评定状况值为3或4时,应立即开展一次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土建结构及其他工程设施应急检查应针对发生异常情况或受异常事件影响的结构或结构部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评定标准与定期检查要求相同。
第十七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对隧道定期检查(修)、应急检查(修)、专项检查报告进行审查,被评定为3类、4类、5类的隧道,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提出初步复核意见,报市交通运输局复核。复核期间,隧道管养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车辆、行人及隧道结构安全。
第十八条 隧道专项检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单位实施,定期检查(修)、应急检查(修)可参照执行。检测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省级及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且应按资质规定参数承担隧道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九条 特长隧道、长隧道和危隧的定期检查(检修)、应急检查(检修)、专项检查报告应委托具备相应资信和能力的咨询单位审查,确保隧道检查(修)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隧道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类别采用土建结构和机电设施两者中最差的技术状况类别。
第二十一条 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和县(区)公路养护机构应根据隧道技术状况评定复核结果建立病危隧道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县(区)公路养护机构每月应将病危隧道变化情况报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将全市病危隧道变化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和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县(区)公路养护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报送本辖区上年度隧道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于1月15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和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报送全市上年度隧道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应在每年年初制订全市隧道检修计划。检修开始前,应制定详细检修方案,按现行隧道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好隧道检查与评定工作。
第四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区分,隧道养护工程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隧道养护工程项目原则上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申请拟纳入部、省补助的四、五类特长隧道修复养护中的大修初步设计文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交通运输厅审批范围以外的隧道养护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负责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五条 隧道养护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国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按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隧道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过程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并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达到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设计深度。
第二十七条 隧道养护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
隧道养护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工程实施后的隧道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1类或2类。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检测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深度应满足隧道定期检查(修)要求。
第二十八条 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隧道养护工程应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除紧急情况外,应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发布相关信息及公告。
第二十九条 隧道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车辆和人员安全。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 执法单位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要求,落实采砂、采石、取土、爆破作业,以及非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等危及隧道安全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保护隧道安全。
第三十一条 隧道养护作业及处理突发事件时,隧道管养单位应在隧道入口设置相应的提示、警告标志。隧道交通标志应保持外观完整、信息清晰准确,保持位置、高度和角度适当,隧道交通标线、轮廓标应保持完整、清洁和醒目。
第三十二条 在隧道内进行养护作业,隧道管养单位应按现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交通组织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隧道管养单位应做好隧道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隧道安全隐患。隧道巡查或检查中发现隧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向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安排专人监测,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隧道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尽快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技术状况复核为4类、5类的隧道,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立即通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4类隧道应采取交通管制、5类隧道应及时关闭交通等管制措施。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措施,保障隧道安全。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制定本辖区隧道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职责和程序,并组织应急演练。特长隧道、长隧道应制订专项应急预案,其他隧道可制订通用应急预案。对5类隧道,除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外,还应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演练应采用答题演练、沙盘演练或实地演练等形式进行。特长隧道每年应进行不少于1次的实地演练。管理多座隧道的管养单位,每年应选择不少于1座隧道进行实地演练。未进行实地演练的管养单位应观摩或参与其他单位组织的实地演练。
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根据演练成果和隧道管理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并进行总结评估。
第三十七条 隧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隧道突发事件发生后,管养单位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过程中,管养单位要按相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续报有关处置情况。
第三十八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立即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一)隧道坍塌、损毁中断交通。
(二)长大隧道土建结构发生严重破坏、处于危险状态,已危及行人、行车安全。
(三)其他需上报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九条 隧道管养单位应在隧道入口前设置危险物品车辆过隧的行车安全提醒告示标志。经许可需在特长隧道内行驶的携带危险物品的车辆,隧道管养单位接到车辆通过隧道告知信息后,采取措施护送其安全通过隧道。
第四十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路网情况,将具有重要意义的特长隧道、长隧道纳入长大隧道目录清单,并报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管理实际,特长隧道、长隧道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1次。长大隧道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除满足本办法规定外,还应满足交通运输部《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和隧道管养单位应参与所辖路段隧道工程设施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完整的隧道工程技术档案。建立健全隧道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用信息化系统及时更新隧道数据。
第四十二条 隧道技术档案具体内容按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执行。对于缺失基础资料的隧道,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隧道检查(修),对隧道基础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四十三条 隧道养护技术档案应以单座隧道为单元,包括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四十四条 隧道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隧道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五)交(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五条 隧道管理资料包括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和隧道管养单位分管领导及技术人员等的基本资料。
第四十六条 隧道检查资料包括隧道经常和定期以及应急、专项检查(检修)报告,养护对策、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第四十七条 隧道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养维修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记录,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隧道病害处治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等。
第四十八条 隧道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交通事故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九条 被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隧道,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养护机构要按照督办要求,及时整治安全隐患。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挂牌督办隧道整改情况的监督,直到隐患消除为止。
第五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市隧道的养护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周期不少于每半年一次。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配置及经费使用情况。
(三)隧道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隧道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应急预案的制订和演练情况。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书面责令有关单位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