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于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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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了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务、交通运输、航务海事、环境保护、农业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河道采砂的相关领域实施监督管理,解决了河道采砂由谁来管、靠什么管和如何管的问题。

  《条例》明确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参与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航务海事机构应当依法对采砂船舶的航行秩序进行监管。《条例》还明确了桥梁、航道、渡口、码头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为河道采砂的禁采区,规定了河道采砂行为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严禁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抛弃废弃物,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不得恶化通航环境、破坏航道设施等,并赋予了航务海事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力。(厅航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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