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保障公路桥梁安全运行,根据《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公路桥涵养护规范》《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普通国省道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通知》(雅办发〔2019〕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以下简称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路网调整后由农村公路提升为普通国省道的桥梁同样适用本办法,农村公路桥梁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桥梁养护的行业管理、监督与指导,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原则,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分为监管单位、管养单位和执法单位。
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
执法单位是指依法查处危害桥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的单位。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领导全市桥梁养护和安全保护工作。
(二)负责审定桥梁养护工程计划。
(三)负责审批省交通运输厅审批范围以外的桥梁大中修工程、改建(重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负责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组织审查四、五类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负责除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外的三、四、五类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复核。
(五)负责审批超限车辆过桥方案和封闭桥梁绕行方案。
第六条 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在市交通运输局领导下,具体承担全市桥梁养护管理行政辅助事务性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织县(区)开展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的事务性工作,每年定期评估本辖区内桥梁安全运行状况,根据检查和评估结果编制本辖区内桥梁养护专项工程建议计划。
(二)负责桥梁定期检查报告和特殊检查报告审查的事务性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内桥梁管理专项应急预案的事务性工作,指导各县(区)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具体落实。
(四)负责桥梁养护工程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五)负责完善和保密全市桥梁技术档案,指导桥梁管养单位做好桥梁技术档案工作,及时更新桥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六)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七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具体承担桥梁养护生产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桥梁日常巡查和经常检查工作。
(三)每年定期评估本辖区内桥梁安全运行状况。
(四)制定辖区内桥梁管理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或桥梁在发生险情和重大汛情时,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并抄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
(六)负责桥梁维修、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七)负责实施桥梁大中修、改建(重建)及抢险工程。
(八)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完善和保密工作,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上报桥梁管理信息。
第八条 执法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依法保护桥梁路产、路权。
(二)依法查处危害桥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
(三)对已办理超限运输证、需要护送的大件运输车辆组织实施过桥管理。
(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或桥梁在发生险情和重大汛情时,及时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桥梁实施交通管制。
(五)负责维护桥梁养护工程作业正常秩序。
第九条 桥梁管养单位具体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条 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各项职责得以落实,并将人员名单报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备案,发生人员调整时,应及时向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更新报送调整情况。
第三章 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一条 桥梁养护管理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二条 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并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协助桥梁养护工程师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市桥梁养护管理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县(区)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职情况。
(二)参与编制全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桥梁养护专项工程建议计划,检查、指导桥梁养护工程实施。
(三)参与审查四、五类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复核除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外的三、四、五类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
(四)参与审查三、四、五类桥梁大中修和改建(重建)工程技术方案,督促桥梁管养单位落实三、四、五类桥梁技术状况监测和安全管理措施。
(五)负责审定年度桥梁定期检查计划和需特殊检查桥梁清单,审查桥梁定期检查报告和特殊检查报告。
(六)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等级,及时提出需实施交通管制桥梁清单。
(七)监督全市桥梁技术档案完善和保密工作,负责督促县(区)桥梁养护工程师更新桥梁管理信息系统。
(八)组织审查超限车辆过桥技术方案。
(九)负责组织全市桥梁养护工程师技术业务培训。
(十)每年1月5日前,负责审查全市上年度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对全市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编写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县(区)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桥梁养护维修、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建议计划;组织开展桥梁经常检查,监督并指导桥梁日常巡查工作。
(二)主持桥梁小修保养、抗灾抢险、桥梁养护质量考核等工作,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情况。
(三)监督、检查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重建)工程实施,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重建)工程交(竣)工验收。
(四)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编写年度桥梁养护和安全运行报告,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
(五)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完善和保密工作。
(六)负责桥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及更新录入工作。
第四章 检查与评定
第十五条 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按现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要求,明确辖区内桥梁养护检查等级,按规定频率和技术要求做好桥梁初始检查、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以及桥梁评定工作。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养护机构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计划,检查前应制定详细检查方案,并按现行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辖区内桥梁检查与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经常检查由县(区)桥梁养护工程师主持实施,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养护检查等级为Ⅰ级的桥梁,经常检查每月不应少于1次;养护检查等级为Ⅱ级的桥梁,经常检查每两个月不应少于1次;养护检查等级为Ⅲ级的桥梁,经常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在汛期、台风、冰冻等自然灾害频发期,应提高经常检查频率。养护检查等级为Ⅱ、Ⅲ级的桥梁,在定期检查中发现存在4类构件时,加固处治前应提高经常检查频率。对支座的经常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小修保养措施。
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由县(区)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养护检查等级为Ⅰ级的桥梁,定期检查周期不得超过1年;养护检查等级为Ⅱ、Ⅲ级的桥梁,定期检查周期不得超过3年。桥梁定期检查可委托具有桥梁检测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桥梁定期检查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九条 特殊检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单位实施。检测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省级及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且应按资质规定参数承担桥梁质量检测业务。
第二十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查工作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重点部位设置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年至少1次,三类桥每半年至少1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频率。
(二)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5年至少1次,三类桥每3年至少1次。
(三)对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宜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安全监测系统。
第二十一条 针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危桥的定期检查、特殊检查报告,应委托具备相应资信和能力的咨询单位进行审查,确保桥梁检查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和五类。
第二十三条 评定为三、四、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一)技术状况评为三类的桥梁和四、五类大中小桥由市交通运输局复核。
(二)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由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由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组织复核。复核期间,县(区)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采取措施,保证桥梁安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桥梁技术状况检查与评定结果,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区)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建立病危桥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每月应将病危桥变化情况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
第五章 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桥梁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桥梁养护工程项目原则上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等级,一类桥应正常保养;二类桥应进行小修,及时修复轻微病害;三类桥应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及时修复或更换较大损坏构件;四类桥应封闭交通,并进行大修或改建;五类桥应及时封闭交通,并进行改建或重建。对桥梁设计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或重建。
第二十七条 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建(重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国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桥梁养护工程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设计荷载标准。原有设计荷载标准低于公路-Ⅱ级的,原则上以公路-Ⅱ级荷载标准进行设计,对不能达到公路-Ⅱ级荷载的桥梁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优选设计方案。改建(重建)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应达到公路-Ⅰ级。
第二十九条 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应按有关规定批准后组织实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及公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交通运输厅审批范围以外的桥梁养护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权限审查或审批超限车辆过桥方案和封闭桥梁绕行方案。
第三十一条 桥梁养护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类或二类。大桥、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大修、改建(重建)工程,在交工验收前必须进行桥梁荷载试验;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检测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深度应满足桥梁定期检查要求。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建立由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和公安等部门参与的桥梁安全保护联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检查和布置桥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执法单位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要求,落实采砂、采石、取土、爆破作业,以及非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等危及桥梁安全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保护桥梁安全。
第三十四条 县(区)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按规定设置和维护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桥梁限载标志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等级及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区)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桥梁上下游规定范围内设置砂石禁采区,禁采区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特大桥跨越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桥跨越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桥跨越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三十六条 桥梁跨越航道的,桥梁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
第三十七条 县(区)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做好桥梁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桥梁安全隐患。在桥梁巡查和桥梁检查中发现桥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安排专人监测,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桥梁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尽快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区)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加强危桥加固施工管控,严格落实安全评估和施工监控工作。凡需加固维修的大型拱式桥、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必须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性评价,必须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监控。拱桥加固施工设计文件必须包含加载和卸载程序等内容,咨询单位应对其进行重点审查。
第三十九条 技术状况复核结果为四、五类的桥梁,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立即通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禁止车辆通行;对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桥梁,要及时会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措施,保障桥梁安全。
第四十条 桥梁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桥梁发生突发事件后,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开展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向市交通运输局和当地县(区)人民政府续报有关处置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和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桥梁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职责和程序。
桥梁管养单位应制定特殊结构桥梁和特大桥专项应急预案。对四、五类桥梁,除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外,还应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
第四十二条 桥梁发生险情和重大汛情时,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桥梁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立即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
(二)大桥、特大桥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
(三)车辆、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需要上报的突发事件。
第四十四条 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和县(区)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工作预案要求,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保障工作。
第七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和县(区)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更新公路桥梁管理信息系统桥梁数据。
第四十六条 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 桥梁技术档案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具体内容按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执行。对于缺失基础资料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桥梁检查,对桥梁基础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应定期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使用情况。
(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五十条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