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令〔2016〕6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77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统筹巡游车、网约车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二)深化巡游车改革细则
1、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64号)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巡游车经营权的配置及管理工作。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每届巡游车经营权原则不超过6年。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和到期重新配置的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在新一届的使用期限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和到期重新配置的巡游车经营权必须实行公司化管理经营,配置给企业,严禁配置给个人。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期限内可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管理的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私下炒卖和擅自转让。对于现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各区县城市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现有巡游车经营权到期的个体经营者,鼓励在原公司进行公司化改造,或按公司法规定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股份公司,并按客运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完善管理机构,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2、建立完善服务质量考核机制。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1〕463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交发〔2012〕73号)及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64号令)要求,建立健全本区域巡游车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同时完善巡游车和网约车的进退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要求,切实加强行业监管,认真履职,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达标的巡游车要依法取缔经营资格,重新优先许可给服务质量信誉达标的企业,连续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AAA的出租汽车企业,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增加巡游车运力,原则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每次新增运力不能超过本公司现有运力的。
3、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巡游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办理巡游车服务证后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严禁一人多车的承包经营。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巡游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巡游车企业应根据当地实际,严禁向驾驶员收取高额安全风险抵押金和服务质量保证金。
4、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引导巡游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综合考虑巡游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巡游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5、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巡游车企业应转型升级提供网约车服务。巡游车可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巡游车经营企业要加强品牌建设,按照行业要求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三)规范发展网约车
1、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首先要通过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后,并在各区县通信、网信、公安、人行等部门进行线上服务能力审查备案,再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线下服务能力认定,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依法开展运营服务。凡在雅安市运营的网约车运营服务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64号令)要求执行,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2、网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分支机构及网约车辆准入条件。
(1)凡在雅安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在相应的区县设立公司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2)网约车的车辆要符合四川省网约车车辆技术管理要求。各区县的网约车车型均不能低于当地巡游出租汽车类型等级,排量1.6L或1.4T及以上、7座以下的乘用车方可登记网约车经营服务;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专项技术要求。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180天后进入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必须是新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或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车辆必须退出网约车市场。
(3)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
(4)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相关规足额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每车每座不低于50万)、第三者责任险以及其他商业险;
(5)车辆技术条件、车辆维护、检测、诊断、车辆污染物排放值、车辆内饰材料、车容车貌应符合《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 22485-2013);
(6)取得雅安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在雅安市公安交警部门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
(7)网约车车辆内部应显著标识运营公司名称、驾驶员信息(姓名、照片)、投诉电话等。
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先由车辆所有人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出申请,再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统一向服务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以上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若网约车车辆申请退出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3、网约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准入关。
(1)户籍在当地,或暂住证一年以上的,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员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取得相应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无暴力犯罪记录;
(4)能够熟练使用预约服务驾驶员终端应用程序。
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以上规定的条件核查合格后,向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3、规范网约车平台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变相提供网约车服务。
4、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通过网络平台公司网络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提供网上发布出行信息的网络平台公司要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发布每天不得超过2次,私人小客车提供合乘服务的不需要办理服务许可,但要在网络平台公司按规定进行备案。
(四)加强服务质量信用体系建设
各区县交通运输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完善巡游车、网约车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评价系统及黑名单制度,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巡游车、网约车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五)健全责任体系
1、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巡游车和网约车行业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巡游车行业和网约车行业发展和管理政策,并督促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抓好贯彻落实。
2、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各行政区域巡游车行业和网约车行业的管理主体,负责贯彻落实执行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和加强巡游车和网约车行业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巡游车行业和网约车行业的发展规划及经营审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原由雅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的雨城区巡游车下放给雨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巡游车和网约车的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各地规范巡游车和网约车的管理。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含网约车)管理工作。巡游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公司既是经营主体,也是安全管理、维护本企业稳定的责任主体。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建立完善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创新信息化监管方式等途径,指导督促巡游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自觉承担起推进改革和维护稳定的主体责任,激发和调动全行业支持改革、配合改革、主动改革的积极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雅安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交通、公安、宣传、经信委、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位、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改革工作;要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各区、县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履行属地范围内巡游车行业改革和维稳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落实改革保障。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涉及的范围广、触及的利益深,新老矛盾交织,困难阻力大,需要相应的机构、人员、经费作保障。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将管理人员、日常办化、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维护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出租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常运转和依法履职。
(三)加强法制建设。要按照国家、省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强化市场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巡游车和网约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