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财审〔2023〕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通知》,抓好贯彻落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各级政府在公路交通领域投入了大量资金,形成了庞大规模的存量资产,如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是新时代公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命题;加之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已进入养护高峰期,对公路基础设施的后续养护管理要求不断提高。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存在“重建轻养”倾向,部分地区存在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范围及分类不清晰、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难以确定、入账方法不完全统一等问题,对于为增加使用效能或延长使用年限而发生的大
《通知》的出台,是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公路交通领域全面有效落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纠正“重建轻养”倾向,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管理,客观、准确、及时反映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家底”,提高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和动态性,并为合理安排资金预算提供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就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范围及分类、养护支出划分、养护支出记账方法等予以了明确,对各地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会计核算工作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在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范围及分类方面。一是明确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含义。根据《中华人民
在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划分方面。一是关于公路修复养护、预防养护及专项养护工程,属于为增加公路使用效能或延长公路使用年限而发生的大
在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的记账方法方面。一是对于修复养护工程,实际工作中一般均需更新或更换现有设施,因此其费用在记入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成本后,应当扣除原设施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金额。为充分适应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况,有效指导实际操作,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比例分配法、成本估算法等合理的分配方法计算确定,或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二是对于预防养护工程,考虑到实际工作中一般是在现有条件基础上进行规模化维修改造,确定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切实可行且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因此,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规定可以不予扣除,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三是对于日常养护,应当在相关支出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另外,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工程项目支出,应对照其具体支出细目的相关要求进行记帐。
在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划分明细方面。主要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日常养护、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专项养护工程、应急养护工程的具体工作内容,对应明确了相应支出细目,并在以基础上相应汇总明确了各项费用的支出划分及记账方法,指导各会计主体在实际工作中对照使用。
三、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督促指导各会计主体切实承担起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会计核算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要求,确保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后续支出会计核算完整准确,以进一步加强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和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