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延续国内水路运输有关政策的公告》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组织对四个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文件进行了研究评估,印发了《关于延续国内水路运输有关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将相关政策予以延续。为便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航运企业更好地理解《公告》,抓好贯彻落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国(境)外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政策
2018年,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境)外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53号),该文件明确了自2018年9月1日起,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其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量应满足国际海事组织MARPOL公约规定的TireⅡ排放限值要求。经评估,政策实施以来,对防止国内航运企业从境外进口老旧船舶,增加安全隐患,降低环保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政策执行效果好,适应落实“双碳”战略要求,《公告》明确对政策进行了延续。
二、关于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政策
危险货物运输关系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和污染事故,需要从源头加强管理,2018年,交通运输部依据有关法规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和《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8〕168号),两个文件明确了新增国内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实施调控,即除“退一进一”“退多进一”方式将现有船舶运力退出市场更新外,新增运力采取综合评审的方式选择,并对综合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经评估,在该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下,相关航运企业营运状况较为平稳,安全、绿色等方面的投入持续扩大,近年来沿海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安全形势总体稳定,相关航运企业加快运力更新,运力有序增长,维持了供需动态基本平衡,促进了行业高质量发展,得到了行业的广泛认可,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从保障安全、促进绿色发展出发,《公告》明确相关政策继续延续实施。
三、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管理政策
为引导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逐步解决部分船舶运输企业小散弱问题,2014年交通运输部出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时提高了航运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规模要求,同时考虑到行业发展实际,2017年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按照“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的原则,对现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施行前(即2014年3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普通货船运输企业,明确自有船舶运力标准按原规定执行;对于安全要求较高的客船和危险品船运输企业,明确自有船舶运力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并设置了过渡期;同时对个别小众细分市场自有船舶运力标准做出了补充明确。为保持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稳定有序发展,除已按期顺利完成的部分过渡性政策外,《公告》对其余政策继续延续,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