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件公路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大件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运输管理,《四川省大件公路管理规定》日前,已经厅2024年第2次厅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四川省大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大件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输和执法管理,确保完成我省重大装备制造基地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特殊超限货物运输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四川省大件公路(以下简称“大件公路”)是指经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厅”)批准、按照大件公路技术标准规定建设、具备特殊超限货物运输通行功能的专用公路通道。
第三条 交通运输厅为大件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厅公路管理处牵头承担大件公路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厅机关相关部门、厅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大件公路沿线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大件公路的建设、养护、运输、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涉及大件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输、执法等管理活动,必须遵循大件公路管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大件公路新建和改(扩)建的规划由交通运输厅牵头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大件公路建设按照国省干线公路基本建设程序执行,设计技术标准按照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大件公路设计技术标准执行。
第七条 大件公路与国道项目合并实施的,按照国道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并履行相应审查审批程序。其他属性公路按照省道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并履行相应审查审批程序。
第八条 新建或改建的桥梁应进行荷载试验。桥梁荷载试验须遵循《四川省大件公路设计技术指标规定》确立的荷载标准,荷载试验的桥梁数量应满足中桥大于50%、大桥100%的要求。
第九条 桥梁荷载试验在交工验收前进行。荷载试验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和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荷载试验方案、对荷载试验报告进行审查后备案。
第十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主持,交工验收报告报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大件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和荷载试验均合格,报交通运输厅同意后,方可通行特殊超限货物运输车辆。
第十二条 大件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章 养护作业
第十三条 大件公路沿线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断道、有计划、按工期施工的原则,科学调度和统筹安排养护作业,减少对特殊超限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影响。
第十四条 大件公路沿线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辖路段实施改(扩)建、大中修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除应急养护外,养护作业确需断道,或者不能满足特殊超限货物运输车辆正常通行的,必须报经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或审批机构同意后实施。养护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始施工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大件公路养护标准应高于国省干线公路,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公路、桥梁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每年公布和更新大件公路技术状况信息,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提供便利。对不符合大件公路技术标准和影响特殊超限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安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整改。
第十七条 运输单体货重500吨以上特殊超限货物前,养护管理单位应对重点桥涵结构物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运输后,应及时检查桥梁主要受力构件的技术状况,发现病害并及时处理。
第四章 涉路施工
第十八条 凡涉及改变、影响大件公路技术状况和正常通行的施工作业活动,建设单位应按涉路施工有关规定程序报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十九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相关设计和施工方案;
(三)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四)安全性技术评估报告原件。
第二十条 涉路施工活动必须在批准的时限内完成施工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施工时间,应及时提出延期施工申请。
建设单位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保质完工、或造成相关方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大件公路沿线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涉路施工活动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涉路施工完毕,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大件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验收。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特殊超限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大件公路应当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对运输单体货物重量超过1000吨的,或采用与大件公路设计荷载标准不一致的装载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应提交具有公路甲级资质设计咨询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特殊超限货物运输需要给予通行协调服务的,承运人应在距起运日5个工作日前,书面提出具体运输服务需求。
跨市(州)通行协调服务,由省交通物流发展中心协调相关市(州)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市(州)内通行协调服务,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单体货重500吨以上的特殊超限货物运输,承运人还应在距起运日30日前,书面报送拟运计划。
第二十五条 特殊超限货物运输由大件公路沿线属地执法机构负责检查和运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 对单体货物重量290吨以上、或车货总长度40米以上、或高度5米以上、或宽度6米以上、或逆向行驶的特殊超限货物运输车辆实行监护通行,每批次监护通行的特殊超限货物运输车辆原则上不超过3台。
对单体货物重量超过290吨的,承运人应提交经专家(包括公路桥梁、机械车辆、运输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评审通过的运输方案,监护单位应严格按照运输方案实施监护通行。
第二十七条 经过桥梁时,特殊超限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单车通行,不得在桥上制动、变速或停驶。
第二十八条 承运人应根据特殊超限货物运输车辆前后积压的社会车辆情况或根据监护通行管理人员的要求,适时选择安全区域临时停靠,放行社会车辆通过。
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大件公路沿线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件公路监督检查制度,要对公路建设、养护、运输、执法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大件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大件公路的综合检查,大件公路沿线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以上的综合检查。综合检查应联合公安、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开展。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应确保大件公路荷载标准及净空符合特殊超限货物运输车辆通行要求。
第三十二条 大件公路沿线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管理懈怠、技术标准执行不到位、运输保障不力,特别是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在全省通报,约谈负责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